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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与马某、王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马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289号申请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大五十家子村。被申请人马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松山区王府镇政府职工,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王某1,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松山区上官地镇政府职工,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王某2,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民委职工,现住赤峰市。申请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因被申请人马某、王某1、王某2借贷款未偿还,且可能转移财产,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分别将被申请人马某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水地支行的工资帐户存款、被申请人王某1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上官地支行的工资帐户存款、被申请人王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分别控制在40000元之内,担保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房产证号为蒙村房证字第XX**号的办公用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马某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水地支行的工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控制在40000元;二、将被申请人王某1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上官地支行的工资帐户存款冻结金额控制在40000元;三、将被申请人王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控制在40000元;四、将担保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房产证号为蒙村房证字第XX**号的办公用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丽娜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赵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