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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严狄波与胡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严狄波,胡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595号申请执行人:严狄波。被执行人:胡力军。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50号严狄波诉胡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力军尚欠严狄波6026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654元、执行费80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5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