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苑桃诉被告乔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桃,乔西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765号原告苑桃,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登峰,渭城区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西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桃诉被告乔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