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萌、杨龙诉武胜县街子镇奶子山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杨萌,女,生于1993年7月1日,汉族。原告杨龙,男,生于1996年5月20日,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小平(系二原告父亲),生于1967年9月2日,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新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胜县街子镇奶子山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李隆明,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学均,系武胜县街子镇奶子山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王海泉,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萌、杨龙诉被告武胜县街子镇奶子山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萌、杨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萌、杨龙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萌、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萌、杨龙负担。审 判 长 周宜军人民陪审员 秦红琼人民陪审员 邹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左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