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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世钦诉被告张细峰、刘祖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钦,张细峰,刘祖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吴世钦,男。被告张细峰,男。被告刘祖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钦诉被告张细峰、刘祖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刘祖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刘祖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原告逾期未能补正,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世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00元,退还原告吴世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