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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程某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程中堂,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中堂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中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中堂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中堂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程中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 超审判员 裴 铁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