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海、陈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海,陈伟,高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吴加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海,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陈伟,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高立安,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海、陈伟、高立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1140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