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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好民,系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向毛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毛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毛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毛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