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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许正斌与李洪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正斌,李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06号��请执行人许正斌,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洪飞,女,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许正斌申请执行李洪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正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东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许正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超才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窦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