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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银环与洛阳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武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12号申请人:徐银环。被申请人:洛阳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茂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张少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少武。申请人徐银环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银环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武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银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银环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嘉园3幢1-6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