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与舒宗国,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舒宗国,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2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45号,组织结构代码67101725-X。负责人曹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宏勇,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舒宗国,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丽,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与被告舒宗国、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隆应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