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50号原告邓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覃高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青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