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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兰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兰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发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敦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