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卢志标与卢富强、廖丽金、卢志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标,卢富强,廖丽金,卢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卢志标,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富强,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廖丽金,女,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志泉,男,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卢志标与被执行人卢富强、廖丽金、卢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志标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卢富强、廖丽金、卢志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卢富强、廖丽金、卢志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卢志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卢富强、廖丽金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3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永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