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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刘书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刘书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778号原告王志强。被告刘书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培利人民陪审员  张秀智人民陪审员  吕英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