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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光荣、郝小敏与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荣,郝小敏,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王光荣。原告郝小敏。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蕙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7224-8。法定代表人翟国华,系该分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荣、郝小敏诉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查封被告位于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43-11-00****号门面房屋一间。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位于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43-11-00****号门面房屋一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有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