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靳建民与茜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建民,茜和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靳建民,男,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董二庄村362号。委托代理人:于勇,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茜和平,男,山东君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延宽,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建民与被告茜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永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