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靳建民与茜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建民,茜和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靳建民,男,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董二庄村362号。委托代理人:于勇,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茜和平,男,山东君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延宽,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建民与被告茜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永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