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裴守芳与宗远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裴守芳,男,194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宗远海,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裴守芳与被执行人宗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32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兰天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