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阎某与柳某、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柳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阎某,农民。被告:柳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诉被告柳某、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阎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