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麻新林与被申请执行人巴依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新林,巴依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温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麻新林。被申请执行人:巴依尔。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麻新林与被申请执行人巴依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为37828.86元,执行费4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巴依尔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被申请人也无其他财产可提供执行,现我院对被执行人分别在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资产情况查询后,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所以,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沙审判员 吾买尔江审判员 古 丽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巴特孟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