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贤桃与张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贤桃,张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132号原告朱贤桃委托代理人丁世英,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明原告朱贤桃诉被告张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澜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贤桃的委托代理人丁世英、被告张爱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贤桃诉称,2015年4月28日,被告为了偿还农村商业银行的借款,向原告借款6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债务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朱贤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张爱明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属实,但目前无力偿还。被告张爱明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张爱明对原告朱贤桃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为了偿还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以致引起诉讼。庭审中,张爱明对借款时间、金额、事实均无异议。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所欠原告款项,有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爱明偿还朱贤桃欠款人民币60000元。上述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逾期付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张爱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交纳上诉费用1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澜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管海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