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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主委会与赵一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主委会,赵一舟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578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主委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期D栋物业用房。委托代理人潘耀华,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正海,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一舟,男,民族、出生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主委会与被告赵一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