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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郝立芳与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芳,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郝立芳,系正定县吉利炭素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双庆。被告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法定代表人宗成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郝立芳与被告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立芳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立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郝立芳负担。代审判员  何海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银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