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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与韦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韦昌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大化县大化镇红河北路***号。负责人韦万来,行长。委托代理人余芳谊,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超林,客户经理。被告韦昌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韦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3元,减半收取3716.50元,被告韦昌兰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转交给原告)。审判员  梁寿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玉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