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飞与闫大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43号原告:张飞,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闫大具,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林屯大队林屯村。原告张飞与被告闫大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闫大具在本院受理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芳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