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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4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女,1980年10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文贤,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