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宗献、刘真平与吴晓华、李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献,刘真平,吴晓华,李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刘宗献。原告刘真平。被告吴晓华。被告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献、刘真平与被告吴晓华、李龙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宗献、刘真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宗献、刘真平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献、刘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宗献、刘真平负担。审 判 长 郭建朝人民陪审员 赵国强人民陪审员 任亚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