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杜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杜某。被告程某。原告杜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23日起诉,于2015年07月09日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长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