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振俭与被执行人谭占斌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730—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俭,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谭占斌,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振俭与被执行人谭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振俭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占斌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谭占斌与其妻张淑志有家庭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占斌与其妻张淑志家庭共有在其妻张淑志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