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安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安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3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安娜(聋哑人),女,36岁,1978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6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郭右明,陕西第二聋哑学校教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字(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安娜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唐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安娜及辩护人马岗岭、翻译人员郭右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熊安娜在本市西京医院门诊楼三楼超声波科室附近,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盗取刘某手提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19元),后到西京医院急诊楼二楼女厕内取出现金,并将钱包扔掉。被害人发现被盗后即报告医院保安人员,经查看监控,后保安人员在西京医院急诊楼二楼儿科医生诊察室附近将被告人熊安娜抓获,当场查获被盗现金人民币719元,随后从女厕内查获被告人扔掉的钱包。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熊安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熊安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安娜系聋哑人犯罪,且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熊安娜在本市西京医院门诊楼三楼超声波科室附近,趁被害人刘某不备,盗窃其手提包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19元),后到西京医院急诊楼二楼女厕内取出现金,并将钱包扔掉。被害人发现后随即报告医院保安。后在西京医院急诊楼二楼儿科医生诊察室附近将被告人熊安娜抓获,现场查获被盗现金人民币719元,随后从女厕内查获被告人扔掉的钱包。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陈述证明,其钱包被盗的时间、地点等情况。2、证人周营学的证言证明,西京医院保卫科在接被害人刘某报警后,经查看监控录像,后于医院急诊二楼儿科医生诊察室将被告人熊安娜抓获。3、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熊安娜盗窃后被抓获归案的情况。4、公安机关的查获记录、扣押发还手续及领条证明,破案后,追回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刘某。5、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熊安娜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后,于2015年4月15日至同月19日强制隔离戒毒。6、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刑初字第0072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熊安娜系聋哑人,且其于2013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7、被告人熊安娜指认作案现场、赃物的笔录和照片证明,被告人熊安娜指认作案现场、被盗赃物的情况。8、被告人熊安娜的供述在卷,且被上述证据所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安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安娜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熊安娜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熊安娜的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熊安娜系聋哑人,且自愿认罪,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熊安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安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齐 欣人民陪审员 李亚娟人民陪审员 雷杰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