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夏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03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下陈家湖一旅社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包“麻果”和1包“冰”贩卖给李婷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0.8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桂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刘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