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田强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号佳程广场*座**层***单元。法定代表人郑玉姬。被执行人田强,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关于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强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高新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闵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