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山东晨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苏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苏锐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810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晨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周惠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春明,山东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毅,山东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苏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袁健,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达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洪燕,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晨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苏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晨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苏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7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晨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受理费7,7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苏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谭映红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