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葵与李敏珍房屋赠与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陈葵,女。被执行人:李敏珍,女。被执行人:陈会清,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敏珍、陈会清位于赤壁市蒲圻车站路39号房屋一套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葵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书吴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