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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葵与李敏珍房屋赠与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陈葵,女。被执行人:李敏珍,女。被执行人:陈会清,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敏珍、陈会清位于赤壁市蒲圻车站路39号房屋一套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葵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书吴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