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普畅与赵永仙、郭宝仙、马仲仙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畅,赵永仙,郭宝仙,马仲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普畅,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俞宏云,开远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永仙,女,195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郭宝仙,女,195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马仲仙,女,1964年4月12日生,回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普畅诉被告赵永仙、郭宝仙、马仲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普畅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梁 清审判员 张艳婷审判员 康正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