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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胡××、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胡××,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39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9号。负责人梅×,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梅,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现住址不详。被告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皂南台村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菲,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松威,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胡××、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助理审判员徐国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本聪、姜锡娜组成。代理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