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车桂芝与通河县浓河镇新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桂芝,李成义,通河县浓河镇新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车桂芝,女,194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通河县。被执行人李成义,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通河县。被执行人通河县浓河镇新胜村民委员会,通河县浓河镇。法定代表人兰海涛,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裁字第2号裁决书,受理了车桂芝申请执行李成义、通河县浓河镇新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返还7.8亩土地经营权、与通河县浓河镇新胜村民委员会重新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成义、通河县浓河镇新胜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裁字第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魏观海审++判++员++袁海峰审++判++员++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邴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