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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正标塑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南闸承联纺纱厂、邓丽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正标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南闸承联纺纱厂,邓丽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江阴市正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花果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铮(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南闸承联纺纱厂,工商注册号320281600881131,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花果村新农村(花山路南)。经营者万承联,该厂负责人。被告邓丽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正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南闸承联纺纱厂、邓丽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正标塑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催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