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国强油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边县茂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边县国强油井服务有限公司,靖边县茂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国强油井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靖边县茂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国强油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边县茂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