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赢德浩鲜饵料有限公司与王生国、马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738号原告青岛赢德浩鲜饵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乔家村121号。委托代理人于瑞德,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生国。被告马君,38虽。原告青岛赢德浩鲜饵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生国、马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赢德浩鲜饵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生国、马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赢德浩鲜饵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孙益森人民陪审员  张艾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