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赢德浩鲜饵料有限公司与王生国、马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738号原告青岛赢德浩鲜饵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乔家村121号。委托代理人于瑞德,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生国。被告马君,38虽。原告青岛赢德浩鲜饵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生国、马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赢德浩鲜饵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生国、马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赢德浩鲜饵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孙益森人民陪审员 张艾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