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斌与周镇、徐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周镇,徐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120号原告:徐斌。被告:周镇。被告:徐瑞英。原告徐斌与被告周镇、徐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0日,原告徐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徐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徐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