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斌与周镇、徐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周镇,徐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120号原告:徐斌。被告:周镇。被告:徐瑞英。原告徐斌与被告周镇、徐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0日,原告徐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徐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徐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