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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商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与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商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原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产业集聚区扁鹊路。法定代表人赵文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忠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帅,男,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代理人郭智,男,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上诉人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慧琴审 判 员  沈 瑜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王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