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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应枝与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应枝,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39号原告:孙应枝,女,1966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子珂,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发表人:赵德玲,董事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应枝与被告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马鞍山市飞龙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阎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