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高汉生与张密密、高国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汉生,张密密,高国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高汉生。委托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密密。被告高国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汉生与被告张密密、高国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0日原告以双方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