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秦桂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53号原告杨某某,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某某,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双鹏,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杨某某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5年7月10日下午十五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跃阁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