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0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牛爱平与张帆、罗燕玲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爱平,张帆,罗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810-1号申请执行人牛爱平。被执行人张帆。被执行人罗燕玲。牛爱平与���帆、罗燕玲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牛爱平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帆、罗燕玲支付欠款59.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帆、罗燕玲支付60万元或同等数额人民币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帆、罗燕玲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党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