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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418-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某。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某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朱金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