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418-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某。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某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朱金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