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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邢金祥与丰义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金祥,丰义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519-2号申请执行人邢金祥,男,农民。被执行人丰义栋,男,农民。本院在执行邢金祥与丰义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邢金祥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冠民初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