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三玲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三玲水泥制品厂,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南京三玲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周村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兆金,该厂总经理。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软件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三玲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三玲水泥制品厂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三玲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三玲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南京三玲水泥制品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娟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