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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樊天才因与被上诉人李留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天才,李留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天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留朝。委托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超,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天才因与被上诉人李留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樊天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樊天才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63元,由樊天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 赞审判员  陈启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